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沖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玖仟伍佰肆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沖霈於民國109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 年02月23日止累計552,157 元未給付,其中533,562 元為
本金;17,395元為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沖霈於民國105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 年02月23日止累計127,002 元未給付,其中121,772 元為
本金;4,437 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沖霈於民國107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 年02月23日止累計160,382 元未給付,其中154,619 元為
本金;4,863 元為利息;9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90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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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沖霈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78% │
│ │533562│ │2月2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沖霈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72% │
│ │121772│ │2月2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吳沖霈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6% │
│ │154619│ │2月24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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