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61號
PCDV,110,司促,5861,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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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涵妮 


債 務 人 黃永光即黃冠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永光即黃冠凱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冠凱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涵妮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
  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涵妮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及宏國德霖科技
  大學邀同案外人黃冠凱(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74
  40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黃冠凱已於民國109年01月30日辭世,債務
  人黃永光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
  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之遺產範圍內,負
  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黃涵妮自民國109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6612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永光既為被繼承人黃冠凱
  之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擔任連帶保證人之金額(266121)元範
  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8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永光即黃│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266121│冠凱之繼承│0月01日起  │1月10日止  │九      │
│  │元  │人、黃涵妮├──────┼──────┼───────┤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1月11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永光即黃│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6121│冠凱之繼承│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人、黃涵妮│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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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