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4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鄭旭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肆萬貳仟伍
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84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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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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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鄭旭安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8% │
│ │49338元 │ │2 月7 日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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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鄭旭安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02% │
│ │2393217 │ │12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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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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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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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鄭旭安 │ │ │新臺幣1200元 │
│ │49338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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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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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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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鄭旭安 │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93217 │ │1 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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