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44號
PCDV,110,司促,5844,202103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4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李悟進即李進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進圍即李進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玉英即李進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玉慧即李進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玉珠即李進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進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貳萬叁
  仟伍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