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68號
PCDV,110,司促,5768,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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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黃聿辰 (原名:鄭宏哲)


債 務 人 黃鄭州 (原名:鄭烟州)


債 務 人 張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柒仟伍
  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黃聿辰(原名:鄭宏哲)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
  邀同債務人黃鄭州(原名:鄭烟州)張秀月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並陸續動用撥款9 筆,共計新臺幣350,610 元,其利息、
  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
  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聿辰(原名:鄭宏哲)
  民國109 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
  237,564 元,及自民國109 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9%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9 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鄭州(原名:鄭烟州)張秀月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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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