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41號
PCDV,110,司促,5741,2021031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41號
債 權 人 曾青泉 


債 務 人 黃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