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03號
PCDV,110,司促,5503,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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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5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郭憶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叁佰柒拾貳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零貳拾伍元
  ,及其中伍萬叁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伍佰伍拾捌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叁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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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