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431號
PCDV,110,司促,5431,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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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3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高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柒佰柒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4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高慧萍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13900元 │     │6 月26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高慧萍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14644元 │     │1 月2 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高慧萍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5%    │
│  │13234元 │     │11月2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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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