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侯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肆仟肆佰玖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志霖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67,3
88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5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 年02月08日止累計362,702 元未給付,其中350,517 元為
本金;11,492元為利息;6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侯志霖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5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0 年02月08日止累計112,555 元未給付,其中107,754 元為
本金;4,008 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侯志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
51001021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1月12日止累計29,235元未給
付,其中28,619元為消費款;61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4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侯志霖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59% │
│ │350517元│ │2月09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侯志霖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59% │
│ │107754元│ │2月09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侯志霖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 │28619 元│ │1月13日 │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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