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43號
PCDV,110,司促,4243,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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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43號
債 權 人 至瀚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掙勇 
非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債 務 人 王秋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萬陸仟零捌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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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瀚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