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93號
PCDV,110,司促,4093,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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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藍偉中 
債 務 人 賴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陸拾柒萬玖
  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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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