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66號
PCDV,110,勞補,66,202103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6號
原   告 李柏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凱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
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壹仟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
、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
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1/1頁


參考資料
兆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