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獎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5號
PCDV,110,勞補,45,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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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鑫業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翔齡 
被   告 謝儀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224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7,3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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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業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