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2號
PCDV,110,勞補,42,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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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李軒慈 
相 對 人 平行時空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虹儀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
  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
  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 千元;聲
  請書狀,應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第3
  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 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聲明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155,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000 元,揆
  諸前開說明,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
  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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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行時空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