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13號
PCDV,110,勞執,13,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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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喬喬 
      陳韻茗 
相 對 人 慕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雙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五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相對人同意分別給付聲請人張喬喬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壹元、聲請人陳韻茗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參拾貳元整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 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分 別給付聲請人張喬喬新臺幣(下同)30,711元、聲請人陳韻 茗43,632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 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 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 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 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張喬喬30,711 元、聲請人陳韻茗43,632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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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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