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8號
PCDV,110,亡,8,202103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永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高德三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高德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桃園市○鎮區○○路 000巷0弄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 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 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 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 件法第156 條第1 項、第3 項,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高德三為聲請人之大舅,患有精神疾 病,失蹤前兩年原與聲請人同住,然高德三於民國103年5月 21日出門運動後就未再返家,至今音訊全無,聲請人委請里 長、朋友到處尋找亦均無消息,經聲請人報案後,相對人已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 ,且經本院職權查詢高德三之勞健保投保紀錄、前案在監在 押紀錄、入出境資料,高德三之健保狀況雖顯示仍在保,惟 此僅代表高德三未辦理退保程序,無法查知高德三失蹤後是 否仍有使用健保服務,而自高德三於74年8 月12日勞保退保 、80年7 月17日入境後則分別未再有異動紀錄,且無任何關 於高德三在監服刑資料,而此有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紀錄、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依此調查, 堪信高德三生死不明狀況持續中之事實為真。查聲請人為高 德三之妹婿,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且聲請人主張高德三係 於103 年5 月21日失蹤,失蹤之時高德三為81歲,失蹤迄今



業已逾3 年,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