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騰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見長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見長(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新北市○○區○○街00號之11)於民國70年9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見長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略以:失蹤人陳見長行方不明,自民國67年 9月27日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音訊全無,前經本 院准以110年度亡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 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 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 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本文亦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程順輝於67年9月27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 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案公示 催告裁定資料核屬無誤,並有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1份在卷 可稽。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見長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資料、失蹤人口 系統資料報表、臺灣省臺北縣戶籍登記薄、新北市政府社會 局109年9月15日新北社老字第1091758558號函、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109年9月11曰保普生字第10913040180號函、內政部 移民署109年9月10日移署資字第1090095470號函、臺北市殯 葬管理處109年9月10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10974號函、新 北市政府殯葬業管理處109年9月16日新北殯館字第00 00000000號函、戶籍登記申請書、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離 營申報戶籍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信真實。
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 人陳見長失蹤滿3年後,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 宣告。
四、查失蹤人陳見長自67年9月27日失蹤,計至70年9月27日已屆 滿3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法
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