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0年度,5號
PCDV,110,事聲,5,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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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5號
異 議 人
即 債 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 務人 周建評 

代 理 人 郭淳頤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即債務人周建評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
件,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
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2 號認可更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 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 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至3 項亦有明定。經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所為109 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232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月28日送 達異議人,而異議人於110 年1 月5 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核與上開 條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 用後,仍有餘額5,650 元,以九成計算在加計存款9 成以72 期分攤之126 元後,相對人每期清償金額應為5,211 元(計 算式:5,650 ×0.9 +126 =5,211 ),相對人現提出每期 清償金額為5,000 元,僅達前開金額之88.5% ,相對人未盡 清償之要件等語。
三、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經本院109 年7 月6 日以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104 號裁定開始更生,並由本院司法事 務官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2 號受理在案。又相對人



於更生執行程序中即109 年8 月31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下 稱系爭更生方案)為:每1 月為1 期,每期清償5,000 元, 共分72期,總清償金額為36萬元(本院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232 號卷《下稱更生執行卷》第62頁)。惟系爭更生方 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 決。嗣本院司法事務官審核認定相對人每月薪資收入為3 萬 3,450 元,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 萬8,600 元,每月負 擔母親扶養費9,200 元,故相對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 分之所得為240 萬8,400 元,加計財產1 萬105 元,共計24 1 萬8,505 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總額200 萬 1,600 元後,餘額為41萬6,905 元。相對人提出36萬元清償 方案,已近九成提撥至更生方案中以清償,可認相對人符合 消債條例第64之1 條第1 款已盡力清償之情形,且相對人無 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2 項規定情事,故以原裁定認可系 爭更生方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10 4 號卷、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2 號卷核閱無誤。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一 、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4之1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64條之1 規定者,法院仍應依第64 條第1 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盡力清償,辦理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定有明文。㈡、經查,相對人目前任職於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至11月每月薪資薪資如附表一所載,共計38萬5,100 元, 平均每月薪資為3 萬5,009 元(計算試:385,100 ÷11=35 ,009)等情,有薪資明細附卷可稽(更生執行卷第130 頁) 。又相對人108 年度領有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得645 元 ,平均每月領取54元(計算式:645 ÷12=54,元以下四捨 五入)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8 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考(本院限閱卷)。是以,本院審酌相 對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為3 萬5,063 元(計算式:35,009+ 54=35,063)。另相對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車輛或保險 契約,僅有台灣企業銀行存款帳戶餘額1 萬14元、中華郵政 存款帳戶餘額91元等情,有台灣企業銀行存簿內頁資料、中 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文件為證(本院109 年度消債更



字第104 號卷《下稱更生卷》第53頁、第61頁)。是本院認 定相對人目前之財產清算價值為1 萬105 元(計算式:10,0 14+91=10,105)。
㈢、本件相對人之母為41年次生,現年69歲,無工作收入,名下 無任何不動產或車輛等情,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107 年及106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戶籍謄 本附卷可稽(更生卷第63至67頁、第85頁)。經核為不能維 持生活而需受扶養義務人即相對人、相對人之兄長及妹妹共 3 人扶養。又相對人之母現居住於新北市私立靜園老人長期 照顧中心,扶養義務人每月支付養護金2 萬2,400 元,有養 護金收據附卷可考(更生執行卷第74頁),是本院酌認聲請 人之母每月必要支出總金額為2 萬2,400 元,扣除聲請人之 母每月領取國民年金4,000 元,相對人之母每月扶養費應為 1 萬8,400 (計算式:22,400-4,000 =18,400)。另相對 人之兄長為遊民,目前無業,名下有汽車2 輛,無財產價值 ;相對人之妹妹現任職於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惟其2 位 子女分別患有輕度身心障礙及視聽障礙等情,業據相對人陳 報在卷(更生執行卷第63頁、第109 頁),並有身心障礙證 明、劉氏視聽動個別化栽培教育中心等文件為憑(更生執行 卷第110 至116 頁)。是以,本院審酌相對人及其兄長、妹 妹目前之資力,審認應由相對人及其妹妹各負擔其母扶養費 1/2 ,即各負擔9,200 元(計算式:18,400÷2 =9,200 ) ,方屬適當。另相對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依新北市 政府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為1 萬8,600 元,核與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從而,本院酌認相對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 額為2 萬7,800 元(計算式:9,200 +18,600=27,800)。㈣、綜上,相對人名下資產具有清算價值1 萬105 元,每月收入 為3 萬5,063 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2 萬7,800 元。 則相對人於更生履行期間之還款方案須達47萬9,736 元【計 算式:(收入35,063元-支出27,800元)×72期×9/10+( 10,105×9/10)=479,736 ,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每月應 清償6,663 元(計算式:479,736 ÷72=6,663 ),始得視 為相對人已盡力清償。惟相對人僅提出分72期,每期清償5, 000 元,總清償金額36萬元,清償比例為75% (計算式:36 0,000 ÷479,736 =75% )之更生還款方案,揆諸前開規定 與說明,難認已盡其最大誠意盡力清理債務。此外,本院衡 酌相對人為62年次生(本院更生卷第35頁),現年48歲,距 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17年,且目前工作穩定,每月平均薪 資為3 萬5,063 元。復審酌相對人目前未婚,與其已成年之 女同住於租賃房屋(本院更生卷第30頁),是相對人目前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應無逾本院上開認定之金額2 萬7,800 元(含相對人之母扶養費9,200 元、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 萬 8,600 元)之情狀。再參以相對人陳報目前還款意願為分72 期,每期清償6,663 元,總清償金額為47萬9,736 元(本院 卷第33頁)。是以,依相對人目前之工作、經濟及生活狀況 ,應無不能履行分72期(即7 年),每期清償逾5,00 0元之 更生還款方案,故本院審認司法事務官認可系爭更生方案即 有未洽,應予以重新審視並調整。從而,異議人指摘原裁定 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發回司 法事務官另行依法為更適當之處理。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因此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鄔琬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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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本薪 │伙食津貼│專業津貼│其 他 │成約獎金│固定加班│加班免稅│不休假獎│出勤費 │代付 │
│ │ │ │ │津 貼 │ │費 │ │金 │ │職福 │
├─────┼────┼────┼────┼───┼────┼────┼────┼────┼────┼───┤
│109 年1 月│10,000元│1,800 元│9,209 元│700 元│5,988 元│6,303 元│3,780 元│ │ │ │
├─────┼────┼────┼────┼───┼────┼────┼────┼────┼────┼───┤
│109 年2 月│10,000元│1,800 元│9,209 元│700 元│5,988 元│6,303 元│ │ │1,440 元│ │
├─────┼────┼────┼────┼───┼────┼────┼────┼────┼────┼───┤
│109 年3 月│10,000元│1,800 元│9,209 元│700 元│5,988 元│6,303 元│2,520 元│ │ │ │
├─────┼────┼────┼────┼───┼────┼────┼────┼────┼────┼───┤
│109 年4 月│10,000元│1,800 元│9,209 元│700 元│5,988 元│6,303 元│ │1,600 元│ │ │
├─────┼────┼────┼────┼───┼────┼────┼────┼────┼────┼───┤
│109 年5 月│10,000元│1,800 元│9,209 元│700 元│5,988 元│6,303 元│ │ │ │500元 │
├─────┼────┼────┼────┼───┼────┼────┼────┼────┼────┼───┤
│109 年6 月│10,000元│1,800 元│9,209 元│700 元│5,988 元│6,303 元│ │ │ │ │
├─────┼────┼────┼────┼───┼────┼────┼────┼────┼────┼───┤
│109 年7 月│10,000元│1,800 元│9,209 元│700 元│5,988 元│6,303 元│ │ │ │ │
├─────┼────┼────┼────┼───┼────┼────┼────┼────┼────┼───┤
│109 年8 月│10,000元│1,800 元│9,209 元│700 元│5,988 元│6,303 元│ │ │ │ │
├─────┼────┼────┼────┼───┼────┼────┼────┼────┼────┼───┤
│109 年9 月│10,000元│1,800 元│9,209 元│700 元│5,988 元│6,303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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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10月│10,000元│1,800 元│9,209 元│700 元│5,988 元│6,303 元│1,260 元│ │ │ │
├─────┼────┼────┼────┼───┼────┼────┼────┼────┼────┼───┤
│109 年11月│10,000元│1,800 元│9,209 元│700 元│5,988 元│6,303 元│ │ │ │ │
├─────┴────┴────┴────┴───┴────┴────┴────┴────┼────┴───┤
│ 總計 │385,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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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