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10號
PCDV,109,金,10,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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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0號
原   告 劉侑盈 
      劉尚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陳崇光律師
原   告 陳淑華 


      張羽瑄 


      羅思瑀 
      朱綠星 


被   告 鄭健良 
      楊曉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許庭禎律師
複代理人  施以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被告鄭健良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鄭健良等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及本院105年度金 重訴字第12號等刑事判決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 中,有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等刑事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110年1月5日院彥刑天109金上重訴1字第1109000042號 函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元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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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