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86號
PCDV,109,重訴,386,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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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成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2
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8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84,46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31,0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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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