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32號
PCDV,109,訴,732,2021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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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   告 洪美玲 
被   告 黃文翰 
      黃書鼎 
      黃書聰 
      黃春美 

      黃秋錦 
      黃書堂 
      黃書誠 
      黃祥雲 
      黃郁智 
      黃郁棠 

      黃郁雯 
      黃書田 
      黃競廣 

      陳日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 共有人中關於「被告黃書聰」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書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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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