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 告 洪美玲
被 告 黃文翰
黃書鼎
黃書聰
黃春美
黃秋錦
黃書堂
黃書誠
黃祥雲
黃郁智
黃郁棠
黃郁雯
黃書田
黃競廣
陳日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 共有人中關於「被告黃書聰」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書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