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13號
PCDV,109,訴,3513,2021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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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盆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5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
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0,74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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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