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2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婉貞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萱怡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即反訴被告(下
稱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就附表
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借名登記法
律關係,經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被
告)後而終止,並以其前曾陸續支出簽約款、完稅款等費用為由
,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應有
部分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39,42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衡情原告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部
分,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酌定為其訴
訟標的價額,而因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並無具體交易價額可循,
經職權向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不動產附
近半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
交易價格約86,000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據此估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格約為7,544,780 元(計算式:87.73 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
86,000元),又因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為二分之一,故本項請求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772,390 元(計算式:7,544,780 元×1/2
);另原告請求給付539,421 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539,421
元。從而,原告以一訴主張數標的,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4,311,811 元(計算式:3,772,390 +539,421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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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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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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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新北市│ 三峽區 │大學段│0150-0000 │ │ 5,551.31 │ 10000分之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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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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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 建物面積 │ 權 利 │
│ │ │ │樣主要│ (平方公尺) │ │
│ │建 號├─────────┤建築材├────┬────┤ │
│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
│號│ │ │屋層數│合 計│用 途│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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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段│鋼筋混│總面積:│陽台: │ 全 部 │
│ │ │0150-0000地號土地 │凝土,│77.50 │8.90 │ │
│01│ 0913 │------------------│14層 │ │雨遮: │ │
│ │ │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 │ │1.33 │ │
│ │ │289號7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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