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意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愷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樺峰藝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677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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