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77號
PCDV,109,訴,1677,2021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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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意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愷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樺峰藝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677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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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峰藝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