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22號
原 告 朱席潔
被 告 高漢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109 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5,000 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因原告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而心生不滿,竟分別於下列 時間、地點,為下列之犯行:
1.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13時13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即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辦公室(下稱原告 公司辦公室)內,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公然對原 告辱稱:「不要臉到極點、你媽的雞八毛、爛人、丟人現 眼、操你媽、王八蛋、垃圾仔某、幹妳娘」等語,足以貶 損朱席潔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2.於108 年8 月26日中午,在原告公司辦公室,基於恐嚇之 犯意,對原告恫稱:「我甚至叫兄弟來打你我都不怕了、 你家你店在那我都知道、你有種人不要臉天下無敵的心態 」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安全之事恐嚇,使原告聞言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及自由等權利,造成原告受有名 譽貶損及心生畏懼之精神自由損害,除面臨公司員工蜚短 流長、繪聲繪影,更有員工因擔憂而離職,原告所感受巨 大痛苦,無以名狀,不僅不敢至公司上班或不敢開門營業 。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三)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主張:
(一)被告於108 年7 月3 日及同年8 月26日至原告公司,均只 有遇到會計訴外人解小姐一人,並無其他員工,且據解小 姐向被告陳稱,其在原告公司工作,一天到晚都有討債公 司來公司向原告討債,致心生畏懼,再加上積欠薪水故憤 而離職。是原告所主張「面臨員工蜚短流長、繪聲繪影」 、「更有員工因擔憂而離職」等情與事實不符。(二)108 年7 月3 日,兩造因房屋買賣一事起爭執,原告以言 語及行為激怒被告,且事後並無原告所稱「身心痛苦,無 以復加」等情等語資為抗辯。
(三)聲明:
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三、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於108 年7 月3 日13時13分許,在原告擔任負責人, 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即原告公司辦公室內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公 然對原告稱:「不要臉到極點、你媽的雞八毛、爛人、丟 人現眼、操你媽、王八蛋、垃圾仔某、幹妳娘」等語,足 以貶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被告於108 年8 月26日中午,在原告公司辦公室,對原告 稱:「我自己也出國,我懶得理你,我就全給法院去處理 ,那現在法院支付命令下來,你現在怎麼怎麼叫警察來看 怎麼樣,我甚至叫兄弟來打你,我都沒有,都不怕了。」 、「你家你店在那我都知道。」、「真的有點,人不要臉 ,就天下無敵那種心態。」等語(本院刑事109 簡上字第 371 號卷第81至84頁、第119 至138 頁)。。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上揭事實,業經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59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5,000 元,得 易服勞役;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371號 刑事判決改判原判決關於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撤銷 。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無罪確定在案,經本院依 職權核閱上開刑事卷宗屬實,並有前揭判決存卷可稽,且 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予採認。(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另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 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 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 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 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 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於108 年7 月3 日,公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見聞之原 告公司辦公室內對原告稱:「不要臉到極點、你媽的雞八 毛、爛人、丟人現眼、操你媽、王八蛋、垃圾仔某、幹妳 娘」、「真的有點,人不要臉,就天下無敵那種心態。」 等具有對於原告心理及人格上貶抑之內容,損及原告名譽 及社會評價,堪認已使原告名譽受有損害。至被告辯稱泥 霸公司無其他員工,不符多數人共見聞之要件云云。惟查 ,泥霸公司為營業場所,此從被告於上開2 時點皆得任意 進出,併參被告主張「一天到晚都有討債公司來原告公司 向原告討債」等情,足證原告公司為一公共開放空間,任 何不特定人皆有於上開時間就被告之行為得以共見共聞之 虞,符合刑法第309 條「公然」之構成要件甚明。 2.至原告主張被告於108 年8 月26日中午,在泥霸公司辦公 室,對原告稱:「我自己也出國,我懶得理你,我就全給 法院去處理,那現在法院支付命令下來,你現在怎麼怎麼 叫警察來看怎麼樣,我甚至叫兄弟來打你,我都沒有,都 不怕了。」、「你家你店在那我都知道。」、「真的有點 ,人不要臉,就天下無敵那種心態。」等語,致原告聞言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云云。惟細繹被告第1 句內容 ,係告知原告就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以支付命令之方式 向原告請求,乃正當權利之行使,其後「我甚至叫兄弟來 打你,我都沒有,都不怕了。」等語,從字面上來看,也 僅能解讀為被告表示「並未」叫「兄弟」來打告訴人,也 未有這樣的情勢發展之意圖,全句均未見有明示將加害於 告訴人之生命、身體之意思;第2 句內容「你家你店在那 我都知道。」,似有通知原告欲以不法之行為而加害之意 ,惟觀諸108 年8 月26日兩造譯文之前後文可知,被告僅 在告誡原告切勿對清償債務一事避不見面;至於被訴第3 句內容「真的有點,人不要臉,就天下無敵那種心態。」 ,依社會一般通念,難認有使人心生畏懼,而有任何惡害 通知之效果。綜上,前開被告所述第1 至3 句,客觀上均
無從認係被告之惡害通知,難認原告有因被告上開言詞而 有生畏怖心之虞。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顯屬無據,無從憑 採。
3.是以,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於108 年 7 月3 日之公然侮辱行為造成之名譽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 害,於法有據。至原告主張被告於108 年8 月26日之恐嚇 行為造成原告之健康權受有損害,則屬無據。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 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 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 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 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 可參)。經查,本件被告既以上揭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自屬於法有據。另查原告於108 年名下有數筆股利及薪資 所得,而被告於108 年有薪資所得,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 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份(因屬個人 隱私,僅予參酌,爰不予揭露)。是本院審酌前開兩造之 身分、地位、財產狀況、被告侵害程度,及被告所為對原 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5,000 元,始為適當。至原告逾此金額之 請求,無從准許。
(四)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 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 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依前述法條規定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5,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2 月14日(109 年度簡附民字 第59號卷第9 頁之送達證書)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 ,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5,000 元,及自109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 項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至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以駁回。六、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無庸逐一論駁 。
七、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毋庸繳納 裁判費,且本件訴訟期間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訴訟費用 負擔問題,併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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