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報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79號
PCDV,109,補,2379,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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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79號
原   告 紀佩伶 


被   告 愛寶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報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及具狀補正訴之聲明第三項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該項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 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亦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為:㈠請求被 告將愛寶寶有限公司成立以來之401 報表及所有營所稅報表 交付原告。㈡請求判決愛寶寶公司解散無效。㈢請求選派游 雅棋擔任查帳人,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之1 。核原告上開第一、二項聲明,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 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復依原 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 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訴訟標的 價額應各核定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從而,本件第一、 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 萬元(計算式:165 萬元× 2 =33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至訴之聲 明第三項部分,原告並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其訴之聲明有不明確之情事,致本院無從依原告起訴狀記載 內容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結果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其補繳裁判費,原告應補正之,並依法補繳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繳及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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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寶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