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37號
PCDV,109,補,2137,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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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7號
原   告 洪重銘 
被   告 簡進益 
      簡慶忠 
      簡慶元 
      簡慶全 
      簡正文 
      簡正雄 
      簡正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伍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 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 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83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確認其對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 爭土地之交易價額,即以原告若得優先承買系爭土地之價額 計算之。然因被告尚未提出買賣契約,未能得知其買賣契約 價金若干,爰暫以原告所提出之土地公告現值資料計算訴訟 標的價額,俾利原告為裁判費之補繳。然若於訴訟進行中依 調查資料確認系爭土地交易價額高於土地公告現值者,自應 再另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由原告補繳不足之裁判費,先予 敘明。
二、經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 即被告出售予訴外人峯和投資有限公司,並於同年12月17日 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1 份附卷可查;而系爭土地買賣當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1,900元,亦有系爭土地歷年公告現 值網路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因本件系爭土地買賣係於109 年 7 月為之,是於被告尚未提出買賣契約前,本院認暫以系爭 土地於被告及訴外人買賣當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較為符合系 爭土地當時之客觀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7 88,973元(計算式:面積489.19㎡×41,900元/ ㎡×被告於 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1 /12=18,788,973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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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峯和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