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證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
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896 元(柒佰柒拾萬零
捌佰玖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993 元(壹拾壹萬伍仟玖佰
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
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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