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冠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屏
訴訟代理人 盧又瑄
相 對 人 喻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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