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133號
PCDV,109,勞簡,133,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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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原   告 高維龍 

      丁律民 

      謝立明 

      謝建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游鎮瑋律師
      吳鴻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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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