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33號原 告 高維龍 丁律民 謝立明 謝建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被 告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琦敏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游鎮瑋律師 吳鴻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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