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13號
PCDV,108,金,13,2021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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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盈欣林承萱吳姿芳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117,800元【計算式:(268,000×30)+1,07
7,800=9,117,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93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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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