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6號
原 告 沈建全
訴訟代理人 吳昱圻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林宗勲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陳宏彬律師
張克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9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林宗勳」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宗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