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50號
PCDV,108,聲,50,2021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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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建宇(原名林志勇)

相 對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所
為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寰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亦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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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