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68號
PCDM,110,聲,968,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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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依帆
被   告 陳致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依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依帆因被告陳致遠違反洗錢防制法 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 年刑保工字第154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 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沒入保證金,以 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致遠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准予具 保3 萬元,由具保人陳依帆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 釋放乙情,有109 年9 月22日109 年刑保工字第154 號國庫 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又被告經該署檢察官傳喚應 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 依法拘提無著,且該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 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被告之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 名)查詢結果各1 紙、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1 紙、通知 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影本暨其送達證書影 本各1 紙、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憑。另被告迄今 仍逃匿中,且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另案通緝,未在任何監 所乙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 表各1 份存卷可考。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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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