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大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大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大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3 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37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