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67號
PCDM,110,聲,1067,202103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國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國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國宗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3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 4 年度原訴字第15號、105 年度原訴字第1 號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原上訴 字第55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 31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35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①、②所 示之刑,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94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8 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 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 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3 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551 號 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