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988號
PCDM,110,簡,988,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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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思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5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思蓓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經定」更正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 011號裁定」、第10行「提供洗頭服務」補充為「提供洗頭 服務(價值新臺幣250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明知其無資力給付洗 頭服務費且無支付意願,竟仍要求告訴人提供洗頭服務,詐 得洗頭勞務相當於新臺幣(下同)250元費用之財產上不法 利益,所為顯然欠缺法治觀念,亦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 行為可訾,兼衡其前有詐欺前科而素行未佳,猶不知反省, 再累犯本罪,顯見其具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為預防其再犯,並基於罪刑相當原則之考量,認有累犯加重 其刑之事由,應予加重其刑(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2月4日 院彥文孝字第1100000847號函及函附之刑事裁判書簡化原則 指示主文欄得不予記載「累犯」等字),暨衡酌其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犯罪 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詐得價值250元之洗頭 服務利益,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宏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215號
被 告 林思蓓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思蓓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 第30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8年度簡字第464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月(2次)確定,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89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108 年度簡字第9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2次)確定。上揭各罪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民國108年12月1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之故 意,明知其無付款之意願與能力,仍於109年12月26日17時 15分許,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婕絲髮廊, 向在前開髮廊任職之莊涵瑜要求提供洗頭服務,致莊涵瑜陷 於錯誤,為其提供洗頭之服務,事後林思蓓始告知無法付 款,莊涵瑜始知受騙。
二、案經莊涵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思蓓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 訴人莊涵瑜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消費明細1張及店內



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 符,其詐欺罪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 有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前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及本件被告反覆以同樣方式觸法之客觀事 實,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檢 察 官 許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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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