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685號
PCDM,110,簡,685,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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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美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速偵字第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美華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中山路」更正為「中山路二段」、第4行及第6行「Bale ad」均更正為「Balea」、第9行「220元」更正為「124元」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 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於犯後坦 承犯行,一再表示知錯,態度為佳,兼衡其無前科而素行為 佳、智識程度、目前有正當工作、尚有2名幼子待扶養、經 濟狀況勉持、因家暴離婚訴訟中等家庭生活狀況,暨其因生 活經濟、精神壓力下一時誤起貪念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並已於當日返還告訴人等一切情狀 ,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經考量被 告行為雖有不當,惟其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積極認 錯,態度良好,顯具悔意,因認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 ,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41號
被 告 郭美華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美華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1月24日13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大潤 發賣場內,徒手竊取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賣場內陳列之德 國Bal eadQ10緊致臉部精華4包(價值新臺幣【下同】220元 )、AVI A除氯健康蓮蓬頭把手1盒(價值438元)、德國Bal eadQ10海藻臉部精華膠7包(價值385元)、BOLD日本洗衣膠 囊袋裝6包(價值2094元)、D型3P三面插1個(價值149元) 、精選特大白蝦(價值321元)、現撈大文蛤1袋(價值220 元)、冷藏肉-冷藏豬絞肉1袋(價值93元)、臺灣帶殼玉米 筍1袋(價值39元)、小磨坊萬用滷味包1盒(價值32元)、 蓋安全彩色3p六開六插1個(價值431元)得手之。嗣經該賣 場人員羅家欣攔阻並報警處理,嗣警前往現場,當場逮捕, 並扣得上開商品(均已發還)。
二、案經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郭美華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羅家欣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1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檢 察 官 黃佳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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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