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聖彼得堡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台北縣土城市○○路二七0巷十九弄十一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賴均達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二七0巷十九弄十一號七樓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B書記官 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