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齡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375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阮齡潁明知「返校(Detention )」影 片(下稱本件影片),係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得利公司)在台、澎、金、馬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 ,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 輸,且明知使用BT(BitTorrent)下載軟體觀看影音檔案, 影音檔案下載至電腦硬碟之同時亦會同時上傳至網路。詎被 告仍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 9 年1 月20日22時57分前某時,在其位在新北市○○區○○ 街00巷00號2 樓之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自IP位址:49.159 .10.41:13179 連接網際網路,進入btbtt 網站後,利用BT 下載軟體先自網路上下載、重製未經同意或授權之本件影片 檔案儲存於其電腦硬碟,同時亦藉由該BT下載軟體上傳至網 路上,供不特定人下載觀看,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擅自 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製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之上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 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 訴人乃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臺北市 中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等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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