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0年度,90號
PCDM,110,審易,90,2021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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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重輝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八日110 年度審易字第9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重輝因毀損案件,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審易字第 90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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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