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86號
PCDM,110,單聲沒,86,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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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建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30770 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毛建龍因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 不受理確定在案,扣案之IPHONE手機1 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 旨在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而由法官 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沒收必要。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 ,乃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而於犯 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 13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 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 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 38條之2 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毛建龍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0770 號提起公訴,嗣因被告與告訴 人業以新臺幣12,000元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 而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28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 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IPHONE手機1 支,固為被告所有並持以犯本件傷 害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述明確,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 視器畫面截圖、受傷情形照片等附卷可稽,堪認屬實。然參 酌被告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且為一時偶發性之犯罪,犯後亦 已坦承犯行,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等情,已如前述。又考量 手機之價值非低,為被告日常生活所必須使用之物品,倘就 上開手機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亦 無益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而認 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為並無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手機,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國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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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