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464號
TYDV,106,司票,6464,2017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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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4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竑佺企業有限公司陳美蘭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係由聲請人之代理人蓋章,
  委任狀則由該代理人簽名,而蓋章與簽名顯有不同。故請聲
  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
  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出聲請狀及委任狀(聲請狀及
  委任狀所載代理人之簽名或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分別相符)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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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