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4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竑佺企業有限公司、陳美蘭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係由聲請人之代理人蓋章,
委任狀則由該代理人簽名,而蓋章與簽名顯有不同。故請聲
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
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出聲請狀及委任狀(聲請狀及
委任狀所載代理人之簽名或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分別相符)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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