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104號
PCDM,109,交附民,104,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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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蔡芃萱
被   告 謝瓊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248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謝瓊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蔡芃萱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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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