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41號
PCDM,108,重附民,41,202103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深圳市速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強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
被   告 富達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徐立傑(原名徐立杰)

被   告 張惠雯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93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深圳市速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達漢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