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漢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長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漢勝有限公司 許長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和美分行 109年9月30日 23,870元 C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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