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16號
CHDV,110,訴,316,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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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6號
原 告 賴儀松

被 告 許鴻銘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5,050 元。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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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