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27號
CHDV,110,補,227,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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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謝蕭芹妹

謝淑惠即謝幸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金海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係基於和解協議申請裝
設電錶事宜涉訟,並非因身分關係或回復人格權而有所請求,顯
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原告就該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也難以客觀認定。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故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應補繳1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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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