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6號
CHDV,110,補,206,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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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鄭瑞松 
      鄭富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寧民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全部土地共有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具狀補正第三名王姓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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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