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羅婉嫺
訴訟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錫銘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5,000 元,應徵裁判費
13,96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